不仅有助于解除公司众多股东与证券监管部门的
大多数上市公司热衷于聘请著名学者或地方上有名望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似乎看上去更想通过名人当独立董事提高公司的社会地位,以及增加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不少投资者认为, 名人当独立董事在实际运作中有可能只是“看上去很美”, 因为经济学家或大学教授虽然在其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特长,有助于拓展上市公司视野,但他们未必熟悉受聘公司的具体工作,可能有力也使不上;而且,有些自身科研时间就非常紧张的名人同时担任几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能否按规定“每年为上市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都存在疑问, 更不用说全身心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绩效了。上述问题的本质是委托—代理问题。根据经典的委托—代理理论,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分布的不对称和利益目标的不一致,就需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而对委托人的业绩评价标准是设计激励约束机制的一个基础环节。分权化管理下的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两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是公司所有者与董事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层是作为初级代理人的董事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两层委托—代理关系就构成了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链,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损害公司所有者的利益。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看,第一层次的业绩评价系统是最为根本的。如果不解决好公司所有者与董事之间的业绩评价问题,作为内部管理工具的业绩评价系统(董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业绩评价)越有效,偏离所有者目标所可能产生的损失就越大。股份公司与董事会制度是一种发端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尤其是盎格鲁·撒克逊体系的市场化国家的制度创新。他们在董事业绩评价方面的状况又如何呢?现状并不令人满意。Demb & Neubauer(1992)对加拿大、芬兰、法国、德国等八个国家的董事长进行访谈发现,“几乎2/3的人(66%)承认他们的业绩并没有受到评估”。ONeal(1995)调查美国32个行业36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长,也同样发现公司对董事的业绩评估非常不正式,不少公司“根本没有”对董事业绩进行评估。对董事业绩评估的缺乏直接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明明公司已经深陷困境,董事们却浑然不觉(如IBM、通用汽车、美国捷运、DEC和柯达等公司)。为此,美国投资者团体已经采取了行动,开始对那些表现不佳的董事提起诉讼,这有力地推动了董事会考虑以更富有建设性、更有效率的方式对董事业绩进行评价。唐·奥尼尔和霍华德·托马斯在《评估董事会绩效》一文中呼吁:为了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应当实行定期的董事会业绩评估,并通过对董事会角色和责任的考察,提出了一套董事会业绩评价标准。美国“全美公司董事联合会蓝带委员会”也发布了《董事的职业化和专业素质》,公开宣称“董事会的有效性不仅依赖于董事的选拔,也依赖于相应的评估程序,一个恰当的评估程序只要存在就可以提高业绩”。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时候,理应避免西方国家过去所犯的错误,细致地构建公司董事业绩评价制度。6.1.2规范的董事绩效考评有助于董事的成场对公司董事的业绩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的考评,不仅有助于解除公司众多股东与证券监管部门的疑虑,而且对接受考评的董事来说,也可以从业绩考评中获益匪浅,因为事先各方协商设定的业绩考评标准可以减少被评价人努力能否带来报酬以及报酬大小的不确定性,一个设计恰当的业绩考评标准如果实施得当并且得以持续开展,还可以帮助董事实现个人的成长,使他们工作更加出色、能力更加出众、自信心更加旺盛。在公司治理结构网络中,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3)享有并承担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董事会掌握决策的控制权,负责决策的批准以及批准后决策实施效果的评价;高级管理人员则享有决策的管理权,负责决策的拟定以及经批准的决策的具体实施。无论是战略决策的批准,还是战略实施效果的评价,都需要大量相关的知识与经验,一个不“懂事”的董事会是无法有效行使决策的控制权的。可以说,董事所从事的是具有较高知识含金量的工作。我国当前正在实施的独立董事制度则更加凸显董事“知识工作”的性质。我国引进独立董事不仅是为了弥补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缺陷,还在于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一种新的决策支持来源。例如,目前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大部分属于某一领域有突出才能的专家:“裕兴电子”聘请的吴家俊研究员是企业管理专家;“福耀玻璃”的独立董事李若山教授是我国著名的会计和审计专家;“南都电源”请中科院院士曹楚南教授担任独立董事,因为他是对电池和电源有很深造诣的化学家;TCL集团有限公司聘请的韦岗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