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了一些规模更大的产业集团
传统的好莱坞8大制片公司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产业的调整和组合,形成了一些规模更大的产业集团,进入所谓巨兽的时代。1995年,美国电影已经占有欧洲票房收入的75%,到20世纪末,美国电影每年在国内票房已经达到75亿美元的同时,还从海外电影市场得到了60多亿美元,成为美国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如美国在线时代华纳、迪士尼、维亚康姆等传媒集团也正是在如此相对宽松的政策规制的环境中进一步实施传媒集中的战略,以其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优势强化了它在国际市场上的品牌竞争力。第二类法案消费者权益保护,帮助消费者对付欺诈性和不安全的市场营销活动(例如禁止在电视和广播中播出香烟广告等),从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第三类法案解除管制,则解除了对产业的限制条款,创造了一个更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如1996年2月美国通过的《1996年电信法》,该法大大放宽了对广播电视业的限制,废除了一家公司不能拥有12家以上电视台的规定;把一家电视公司对全国观众的覆盖率上限由原来的25%提高到35%;电视台的营业执照从5年延长到8年,撤销有线电视收费限额的规定,允许电信公司经营有线电视,有线电视网也可以提供电话服务。(4)而另一与文化品牌市场运作密切相关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确立,它为文化市场主体经营的权益不受他人侵犯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5)作为人的一种智能成果,创意是所有生产要素中最稀缺、最宝贵的成分。由于形成创意的代价高,而拷贝创意的成本很低,因此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对那些已付出巨大劳动创意的人将形成致命的打击,而不愿再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创意性的工作中。无疑,版权产业以智力成果为资源,以创新为动力,以版权保护为手段,鼓励人们从事科学、文化的研究开发及研发成果的市场转化,使社会资源如资本、人才、信息等加快在领域中的流动,从而推动这些产业的迅速崛起。基于此,美国率先提出了版权产业的理念。今天,当世界各地的旅游者到美国及欧盟国家的时候,海关里一条醒目的公告会警示众人:凡携带、制作、运输、销售、使用盗版软件、光盘、唱片、出版物和其他视听产品的人,会受到最低罚款5000美元以下的处罚,其中情节严重者可能会受到以刑事犯罪名义的起诉。实践证明,知识产权保护越严密的地方,往往也是文化产业发展最强劲的地方。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保护了投资者和研发者对开发知识型产品和服务高度热情的同时,也促进了这一产业的蓬勃发展。2001年,美国虽受9·11恐怖袭击事件的影响,GDP实际增速从上一年度的4.14%降至1.18%,但美国版权产业却逆势而行,虽比上一年8.36%的增长速度下降了很多,但仍能达到3.34%的增长速度。同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创造了大约5351亿美元的产值,占GDP的5.24%,创造的就业机会将近800万个,出口总额超过889亿美元。鉴于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巨大作用,主要发达国家也都加大了对版权的法律保护。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中,专门有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十分明确地将版权纳入世界贸易的范围。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便依据其《综合贸易法案》特殊301条款,以版权受到侵犯,对贸易伙伴实施贸易报复。2003年4月2日,美国政府颁布了有关阻碍美国出口的贸易壁垒年度报告。在该报告中,美国强烈指责澳大利亚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抱怨美国电影业每年因盗版问题在澳损失就达2100万澳元。美国娱乐和媒体巨头多次要求政府动用301条款对澳大利亚进行制裁和威胁。可见,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政府用来管理企业市场运作的一种手段。政府通过法律形式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它会对文化市场的运作行为产生种种限制;而另一方面,它们也起到了保护文化企业的合理竞争及其正当的权利。法律环境分析大体包括:法律规范,特别是对商业进行管理的立法;司法执法机构(如法院、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机构等);国际法所规定的国际法律环境和所在国的国内法制环境等。总体认为,政治法律环境因素对文化品牌传播的影响具有直接的、不可逆转性的及难以预测的特征。换句话说,一旦文化品牌受到了来自传播所在的国与地区政治法律环境因素变化的影响,则这一变化往往是品牌主难于控制和逆转的。因此,政治法律环境因素又常常被称之为形成品牌信息场中一个不可控的可变因素。为此,文化品牌传播对所在地区、国家的政治法律环境因素的分析便成为文化品牌主在制定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