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主要是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调查与评估。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形成有关报告。恢复重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一方面由履行统一领导管理责任的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另一方面抓紧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修复公共设施。5.信息发布机制信息发布是指政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的程序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有: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分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保障机制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现行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机制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和科技支撑等方面。限于篇幅,这里我们主要谈人力资源保障机制和财力保障机制。1.人力资源保障机制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资源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专业队伍建设、社会动员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总体应急预案》,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队伍主要指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队伍,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他们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并提高装备水平。社会动员。《应对法》第六条规定了国家要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所谓社会动员,即国家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调动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行为。社会动员对于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总体应急预案》中所指称的社会动员机制主要包括:第一,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第三,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应对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2.财力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内容。《总体应急预案》规定,要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目前我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主要由财政资金、社会捐助和商业及政策保险赔付等三部分资金构成,其中财政资金是最主要的经费来源,而社会捐助和商业及政策保险赔付所占比例较小。目前各级政府财政都将财政预备费列入当年预算,一般占本级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主要用于政府的意外开支,其中包括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支持。在设立充足的财政预备费的基础上,财政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经费支持还可以采取其他应急方式,如发行短期国债、向中央银行或者国际金融机构借款、动用外汇储备等。为了保障政府有关财政预算的专款专用,《总体应急预案》规定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当然,除了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外,政府也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监督机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要使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有相对应的监督机制,以监督机制来促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我国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主要有法律监督、人大监督和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应对法》在其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专门列举了单位和个人在违反该法规定后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情形。人大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应对法》第十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